财政所副所长贪污133万元一审获刑7年,上诉背后究竟藏着啥秘密?

国家资金被贪污数额高达百万之巨,被告在一审被判刑后却选择上诉,那么这究竟是因为判决过于严厉,还是背后有其他未知的情由?让我们共同来探究这起案件的真相。

贪污事实

2008年4月7日,黄云贵正式成为横县马岭财政所的预算会计,2012年7月24日,他又被任命为副所长。在2010年至2015年的这段时间里,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广西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权利大,通过编造支付村干部工资、抚恤金、清洁费等手段,并隐瞒了收支情况,从财政所的公账户中骗取了国家资金,总额超过133万元。这种公然大量资金的行为,其性质极其严重。

玩忽职守情节

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,时任所长来庆烈和林国平在涉农资金监管方面疏于管理,将拨款印章交由黄云贵统一保管。黄云贵又将此印章转交给了雷正彬,雷正彬私自使用印章广西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权利大,导致他25次挪用涉农资金专户,金额接近110万元。横县法院在一审中,以玩忽职守的罪名,判处黄云贵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,并给予三年缓刑。

一审判决结果

黄云贵在缓刑期间,被查出有未被发现的新罪行。横县法院审理此案后,认定他利用职权非法侵吞国家财产,涉及金额巨大,已构成贪污罪。鉴于缓刑期间出现漏罪,法院决定取消其缓刑,并对其多项罪行进行并罚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五十万元。这一判决是对其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。

上诉理由

广西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权利大_虚构支出贪污案件_广西财政所副所长贪污案

今年六月判决宣布后,黄云贵对此判决表示不满,遂提起上诉。他的律师在辩护时指出,黄云贵在缓刑期间自愿向检察院交代了贪污行为,这应当被视为自首行为,而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认定,导致加重了刑罚。律师认为,黄云贵主动交代的情况应当得到肯定,现行的判决刑期过长。

公诉人意见

公诉人提出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犯罪嫌疑人若在强制措施下如实陈述同类罪行,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,但不属于自首的情形。黄云贵所供述的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相同,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自首。

案件后续

该案件定会择日进行宣判。此事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众人都急切地期待着最终的裁决结果,想看看法律将如何做到公正无私。是赞同黄云贵提起上诉,认定其自首行为从而减轻处罚,还是坚持原判?

大家对法院是否应当考虑黄云贵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有何看法?若您认为这篇文章有所启发,不妨点个赞并转发一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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